会议制度
浙江省输配电设备行业协会
会议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协会的工作制度,加强规范化建设,根据《浙江省输配电设备行业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会议议事制度。
第二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秘书处办公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按章办事。
第三条 理事、常务理事会议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成员因故不能出席时,会前应请假,必要时可委托代理人列席。
第四条 理事、常务理事会议一般应在会前三至五天将开会日期和议题通知参加会议人员,以便参会人员围绕议题进行调查研究,为会议作充分准备。
第五条 理事、常务理事决定重要问题时,应进行充分酝酿讨论,采取举手、无记名投票或其它民主方式进行表决。如遇特殊情况一时无法召集会议,可书面征求各成员意见,由秘书处汇总各成员的意见后作出决定。
第二章 理事会议
第六条 理事会是行业协会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七条 理事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第八条 理事会议由会长主持召开。
第九条 理事会讨论和决定的主要事项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选举常务理事会,审议常务理事单位和理事单位的增补、变更;
三、推举名誉会长。为加强协会业务指导,紧密协会与业务指导单位的联系,提升
协会威望与知名度,可推举行业内资深领导和专家若干名为协会的名誉会长。
四、选举或调整会长、副会长;
五、根据会长提名,审议通过秘书长人选;
六、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七、审议会员大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报告;
八、审议确认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九、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等;
十、制定本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审议通过协会的会员会费交纳标准和办法;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 常务理事会议
第十条 常务理事会由名誉会长、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分会长、专委会会长等组成。
第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本章程理事会的第一、四、五、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四章 秘书处办公会议
第十九条 秘书处办公会议讨论处理协会日常工作,实行秘书长负责制。
第二十条 秘书处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
第二十一条 秘书处办公会议由正、副秘书长和各部门负责人组成;也可根据会议内容,邀请非组成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秘书处办公会议由秘书长主持。
第二十三条 秘书处办公会议主要讨论和处理协会日常工作中的以下事项:
一、根据协会的工作安排,理事会的决议,讨论具体贯彻实施意见;
二、讨论需提交理事会决定或审议的重要事项的方案;
三、讨论协会的工作安排和工作人员的岗位目标;
四、审定会员的会费缴纳标准和会费收缴办法;
五、审定会员入会、退会、除名等事项;
六、决定工作人员的聘请、奖励、福利等具体事项;
七、其他日常工作中需要经研究的有关事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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