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费收取标准和管理办法
浙江省输配电设备行业协会
会费收取标准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协会《章程》规定,缴纳会费是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会费收入是协会开展工作和活动的重要经费来源。按照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企业减负担降成本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7〕48号)和省民政厅《关于开展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情况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2018〕15号等文件精神要求,结合协会实际情况,本着“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和合理收入、严格管理”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会费标准
第二条 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第三条 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第四条 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0元;
第五条 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0元。
第三章 会费收缴
第六条 会费按年度收缴。会员应于每年6月30日前缴纳本年度会费,也可一次性缴纳本届会费。
第七条 新入会会员在协会秘书处审核通过后一个月内缴纳会费。
第八条 协会财务处在收到会费后开具浙江省财政厅统一发放的会费电子票据。
第四章 会费使用
第九条 会费必须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的活动及为会员服务组织的各项活动,不得私分或随意挪用。
第十条 会费的主要用途包括:
(一)为会员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服务,用于编辑和印发会刊、年刊及国内外经济技术信息等有关资料;
(二)用于开展行业和企业发展等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为政府和企业提供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三)用于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秘书处工作例会等;
(四)用于开展行业、企业的交流合作等活动;
(五)用于举办大型经济活动,为会员开拓市场,进行经济技术交流合作等活动;
(六)秘书处日常的办公费用。
第五章 会费管理
第十一条 会费由协会秘书处统一管理。秘书处要严格按标准和时间收取会费,加强管理,合理使用。
第十二条 会费要单列账户,专储专用。聘用专门会计人员登记账目,定期审计。
第十三条 要依据《财务管理制度》,明确会费使用的审批程序和主管领导,切实加强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每年须按业务开展情况制定财务预、决算报告及会费收缴情况,并向理事会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会费由协会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2021年6月5日四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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